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5、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3.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适龄少年儿童特别是孤残少年儿童、贫困家庭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权,以及各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4、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4.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维护和工会建设情况,以及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
工会法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8、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或根据进展情况提请10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5.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和独立行使职权,违反
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以及行政和司法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