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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进一步落实对种子种苗产业的扶持措施
  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应尽快设立扶持良种选育推广和种质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在具体办法出台之前,应先安排财政拨款以满足工作需要。要增加新品种试验经费,加快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应用步伐,鼓励农民采用优良品种,提高农业和林业发展水平。各级政府及计划、财政、信贷、税收、科技、农业、林业等方面的政策,要向种子种苗产业倾斜。要加强对种业的信贷支持,建议比照国家对粮食收购及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设立种子种苗收购及储备资金。要进一步加强种子种苗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和省级财政要全面解决好救灾种子的储备、调运、发放等费用,以及农作物种子推陈储新、林木种子以丰补歉的政策性亏损问题。
  (五)认真落实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范种子种苗市场秩序
  对商品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质是确定种子市场的准入资格。要按种子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对种子种苗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发放“两证”的规定,保证发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收费管理。在目前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发证条件的,要按规定抓紧核发。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种子种苗市场的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种苗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案件,特别要严肃查处重大案件、积压案件和跨省区违法案件,决不姑息迁就。各级司法机关要继续加强对制售假劣种子种苗等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农业、林业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对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种子种苗执法管理机构,要改进执法方式,强化对种子种苗市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改变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重事前审批、轻市场监管的状况。
  (六)提高种子种苗产业科技水平,加快产业化发展进程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林业发展水平,必须加强品种选育、良种推广、林木种苗引种驯化和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大力扶持农作物原原种、原种繁殖及繁殖基地和林木良种繁育、林木种子及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符合国情,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检测标准,加强种子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设备的建设,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要搞好品种审定工作的改革,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使新品种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从农业、林业的发展趋势和当前对种子种苗产业的要求来看,必须改变我国种子种苗产业体系薄弱的状况,要把种子种苗产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要创新国有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机制,加大产权制度、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增强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种业,促进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要加快种子种苗产业化进程,推进种子种苗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把育繁销一体化的种子骨干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带动农业、林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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