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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李鹏委员长在致信种子法执法检查组时指出,“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种子法的贯彻实施是非常必要的。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推动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关键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这个要求,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种子法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种子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针对当前贯彻实施种子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和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种子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明确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意识,推动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并取得新的成效。
  (二)抓紧建立和完善种子法配套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种子法的要求,建议国务院尽快制订种子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种子贮备等方面的规定。建议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种质资源管理、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种子种苗质量标准等配套规章,并对有关非主要农作物良种的管理进行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种子法实施办法或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别要对农民销售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种苗、相邻省区引种审批等问题进行规范。完善种子法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工作是非常急需的,对深入贯彻种子法至关重要,建议在2003年内基本完成。
  (三)切实加强种子种苗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
  种子法规定“种子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财务上必须分开”。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快种子、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各司其职,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要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做起,抓紧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加强林木种苗管理的行政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对此给予支持、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落实种子、种苗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将执法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工作需要,改善执法手段和条件。2003年要基本解决上述完善种子种苗执法体系建设应当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目前执法人员编制少的情况,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行动,提高执法水平。要重视种子、种苗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实行公正执法,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种子种苗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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