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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有些地方种子种苗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的工作进展缓慢,种子执法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目前,有些地方种子种苗执法管理机构还不健全,执法职能不明确,种子种苗执法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分开的工作进展缓慢。林业种苗管理的政企、政事分开的工作更需要加大工作力度,有的地区种苗站归林业局下设的“林业技术服务中心”管理,难以独立有效地开展执法工作。有的种子、种苗管理站在形式上与生产经营机构分开了,实际上还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的种子、种苗管理部门的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些状况,难以对种子、种苗市场实施公正、有效的规范管理,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不够
  种子法规定要设立种子专项资金,但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还没有出台具体办法。从总体看,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林木种苗引种驯化缺乏资金的局面没有明显改变。目前,粮食收购设立了专项资金,而种子收购还没有这项资金。种子储备制度还不健全,不少地方反映,现在中央对粮食储备是国家与地方负担,但种子储备享受不到这一政策。林业的良种选育推广、种质资源收集和林木种子贮备制度还没有落实。缺乏种子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经费。
  (五)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随着种子、种苗销售环节的放开,经营者数量大幅增加,有些生产经营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管理工作跟不上。目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没有完全落实,有的地方办证程序不规范,还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和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现象。对育种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不到位,还存在侵犯品种权人利益的情况。种子种苗质检水平落后,一些市、县种子、种苗站质检设备陈旧,检验人员素质不高,还有相当多的市、县没有种子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这种状况不能适应种子种苗产业发展的需要。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种子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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