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业、林业部门履行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职能,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对种子种苗实行“不检不调、不检不储、不检不售”;甘肃省75%的地、县建立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辽宁省铁岭市对报废种子转商实行全过程监控。目前,全国每年可检验30多万份农作物种子,国家建立了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初步形成了种子、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农业,林业生产用种质量和安全,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明显下降。
(四)明确执法主体,加强了种子种苗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
种子法关于种子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的规定,改革种子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理顺执法管理与生产经营关系。目前,农业方面,全国31个省级和90%的地市级、80%的县级种子行政管理部门已与生产经营机构分开;林业方面,地方各级林业种苗行政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的政企分开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已有21个省级和部分市(地)、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取得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授权或委托执法。北京市、县两级林业种苗行政管理机构已完成此项工作。辽宁成立了省种子管理局,加大种子执法力度,取得较好的效果。辽宁、湖北等省将种子管理机构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福建省农业种子总站、林木种苗总站和9个设区市种子种苗管理部及51个县级种子管理站通过了同级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三定”工作,加强了种子种苗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五)落实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促进种子种苗产业发展
各级政府及农业、林业、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
种子法的规定,采取各种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种子种苗产业的发展。一是加大投资力度,多渠道增加投入。二是对种子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民间投资种子产业,促进经营主体多元化。四是支持引导种子企业进行内部机制改革,努力改变种子生产经营小、散、乱、差的局面,把种子企业做大做强。五是积极支持农民以良种为纽带自愿联合起来,建立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协会等,统一供种、技术、品牌、包装和销售,使地方种子产业增强了活力。六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市场,取消省级指导价,实行种子优质优价、随行就市,促进种子技术含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