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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国务院以及农业、林业等部门制定了一批与种子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种子法的授权条款制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第一批《主要林木目录》,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种子、种苗包装标签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湖北、四川、甘肃、河北、广西、内蒙古、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发布了种子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各地农业、林业部门制定了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执法管理制度等办法。河北省政府发布了“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各地及有关部门还对已有的与种子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种子法配套法规规章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三)依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整顿种子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规定,加强了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严把种子种苗市场准入关。湖北、福建、四川、辽宁等省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发布了受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公告,公开办证条件、程序和要求,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河北省衡水市结合当地实际,将育苗户按村集中,在形成生产经营公司的基础上,发放“两证”,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两证”普及率。
  各地农业、林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法院,加强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整顿种子种苗市场秩序,取缔无证和超范围经营,严厉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种苗的案件。如辽宁省侦破的“3·11”劣种大案,追回和扣押劣种53万公斤,查明涉案人员108人;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种苗管理机构没收销毁劣质苗木21万株、劣质树种500斤等,有效地维护了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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