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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我国矿山环境问题的形成,大多属于历史欠帐。长期以来,对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生态恢复建设的意识比较淡薄,致使我国矿山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另一方面,矿产资源法虽然有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定,但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内容,新开办的矿山和正在生产的矿山,更需要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保护矿山环境和对矿山生态进行恢复建设。
  (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基层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还存在一些属于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如采取什么样的管理体制能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如何进一步明确国家和地方在管理矿产资源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或者授权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应该制定什么样的管理规范,既能推动矿业发展,又使矿产资源不致破坏和浪费,国有资产不致流失;又如针对矿业发展规律,从发现、勘探、开采直至枯竭,应当如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和经济管理制度等等。这些问题在其它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是如何严格执法、正确执法、依法行政的问题,有的是要建立新的法律法规的问题。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加强基层管理机构和队伍素质建设是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的根本所在。目前,4省(区)的市、县级机构改革有的刚刚到位,有的还在进行中。总的来看,4省(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矿政管理力量不足,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有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编制不足,甚至连工作经费都得不到保障。上述情况直接影响到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以及严格执法。因此,加强基层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已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同时,还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流通等整个过程的管理。
  (五)矿山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这次在4省(区)考察的一些具体矿山企业遇到的一个共性问题,除了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外,还在开发中的矿山企业多数都存在工艺设备技术、环境保护设施等都比较落后,生产和生活条件都比较简陋的问题。特别是煤炭行业,多数企业采掘机械化水平低,设备陈旧落后尤为明显,全国煤矿采矿机械化程度不到50%,其中国有大煤矿为80%,但大多数设备已超过经济使用年限,设备老化,故障率高。而乡镇和个体小煤矿情况更为严重,大部分仍然采用落后的手工和半机械化工艺,其结果导致资源浪费严重,事故频繁发生。究其原因,就是这些矿山企业缺乏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起自我更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的经济体制。
  (六)矿产品出口市场亟待进一步整顿
  目前,在矿产品进出口体制和价格上缺乏统一协调,以致同一矿种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自相残杀,低价竞销,互相压价,不仅使企业本身和国家利益受损,而且也引起国际同行的不满。这种矿产品出口无序竞争、大打价格战的做法,急需加以整顿和规范,
  (七)矿业权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发展矿业权市场的工作已经起步。有的省(区)对建立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开始积累了一些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体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通过深化矿产资源使用制度的改革进行规范和完善。既要防止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划拨矿业权,以及因无偿获得矿业权在流转中发生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失,又要使矿业权合理地流转。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
  三、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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