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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矿产资源既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的治理整顿,全国的矿业秩序有所好转,但在一些地方大矿小开、采富弃贫、采厚弃薄的现象依然存在;有利就抢,无利就甩,乱采滥挖,竞相抢矿的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国有矿山自己不开,却把矿山发包或转包给私人,同时,私人、个体无证采矿,非法承包、出租、转让采矿权的现象还没有杜绝;矿山安全隐患较大,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越权发证,对混乱的矿业秩序束之高阁,不闻不问,甚至还包庇、纵容和保护不法行为;有的私营矿主,为了获取最大利润,采取极其原始的不安全的方法开采,置工人的死活于不顾,甚至与工人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一些地方矿业秩序虽几经整顿,一度曾控制了乱采滥挖现象,但稍有松懈,又有死灰复燃的现象。
  形成矿业秩序混乱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在过去“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思想的影响下,在全国范围内曾一度出现无序开矿、遍地开花的现象。虽然经过多次治理整顿,但要真正从思想上消除影响,并在实践中彻底根治这一问题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二是有些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的认识还不明确,往往认为国家所有即各级地方政府所有,矿产资源赋存在那里就归那里所有,由此造成侵犯国家所有权的现象经常发生。还有一些地方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盲目审批,无偿获证,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使那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也能够持证采矿,从而导致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毫无科学合理开采而言,既浪费和破坏了矿产资源,又造成了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三是矿业产业集中度低,科技含量不高。经营规模分散,行业自律缺乏基础。四是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不明确,矿山企业廉价非法承包、出租探矿权采矿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五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投入不足,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
  (二)后备矿产资源紧张,一些重要矿种接替形势严峻
  近年来,大部分矿产保有储量逐年递减,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大宗支柱性矿产保有储量低、资源短缺,已日益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
  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4省(区)也普遍存在矿产资源保有储量不足、后备资源难以接替的问题。
  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是地质勘查投入不足。近年来,地勘费财政拨款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下降,导致地勘工作量减少,新增储量增长缓慢。二是矿产勘查具有很大的风险性,需要政策支持,当务之急是要制定一系列财政金融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外商等投资矿产勘探,以开辟多元化的勘探投资渠道。三是矿产资源勘探的资本市场没有建立。
  (三)矿山环境历史欠帐严重,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建设任务艰巨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防治。据统计,全国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土地面积达40000平方公里,全国因采矿引起的土地塌陷面积1150平方公里,全国采矿塌陷灾害严重的城市25个。4省(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地方因采矿导致植被遭到破坏。有的城市人口密集区因采矿引发地面塌陷面积都在十几到几十平方公里程度不等。有的地方也存在因采矿引发滑坡、泥石流、矿区山体崩塌、采空区塌陷、尾矿污染水源等问题。矿山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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