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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4省(区)各级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把以矿产资源法为重点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对公民和矿山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同时,坚持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中心任务,在开展依法行政试点的基础上,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形成了窗口办文、内部会审、政务公开、信息可查询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
  (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近年来,4省(区)认真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针对各类违法现象持续开展了治理整顿工作。2001年,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集中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部署,针对近几年反复出现的一些违法现象,又一次集中开展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通过多年持续的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被纳入了法制轨道,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大规模乱采滥挖现象得到了有效治理,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应保护,矿山企业数量减少,企业布局逐步趋于合理。江西省在治理整顿中,明确将本省优势矿产钨矿、稀土矿作为治理整顿的重点,对钨矿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对稀土矿实行了“统一开采、统一加工、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四统一生产经营方式。据统计,从1986年至2002年4月底,江西省共取缔了各类无证采矿1.2万多个,其中,钨、稀土无证采矿6000多个。云南省通过治理整顿,全省矿山总数由1995年末的1.2万多个,减少到2001年底的6000多个,数量减少了一半,产量产值却增加了一倍,通过加强管理,既有效地保护了矿产资源,又促进了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辽宁省在治理整顿中,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了全面清理,取缔了不规范、不安全小矿山。内蒙古自治区经过治理整顿,全区矿山数量由1995年的7900多个减少到2001年的4500多个,矿业产值却增长了117.1%。
  (三)矿产资源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4省(区)经过努力,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基本实现了对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4省(区)在机构改革中,加强了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能配置,明确了其对矿产资源实施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责,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得到了加强。二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的宏观调控。4省(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也已相继起步。三是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4省(区)政府重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云南锡业集团投资1.7亿元,对锡冶炼系统进行全面技术改造,冶炼综合回收率由92.2%提高到95.5%,同时还回收了部分钨、铋、铟、砷等多种矿产。辽河油田运用新技术,将原来无法开采的稠油、超稠油变成了可以开采并且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地质储量。鞍钢通过技术改造,改进选矿工艺,将大量难选的赤铁矿石变成了可利用资源。四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加大矿产资源保护力度。4省(区)普遍开展了矿产资源可供性论证和开发利用战略研究,健全完善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矿山企业“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考核指标体系、矿山企业年度检查报告、矿产督察员等制度,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五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数额逐年增长。据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年征收入库金额已由1995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01年的17.5亿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自1998年开征以来,已累计征收4.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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