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2年10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邹家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2002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4个执法检查组,赴江西、云南、辽宁、内蒙古4省(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
矿产资源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南、四川、陕西、新疆7省(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本省(区)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报送了检查报告。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情况、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收制度执行的情况、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执行的情况、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情况。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4省(区)人大、政府有关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实地查看了矿山企业的资源开发、资源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多次召开了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家、企业负责人和基层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检查组在江西期间还设立了24小时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
矿产资源法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总体来看,江西、云南、辽宁和内蒙古4省(区)对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态度积极认真,领导高度重视,工作扎实得力,措施行之有效,并能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总的印象是,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有所提高,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矿山环境保护取得初步成效。
(一)与
矿产资源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逐步完善
为深入贯彻实施1996年修改后的
矿产资源法,4省(区)人大、政府高度重视与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江西省制定了《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云南省制定了《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辽宁省制定了《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辽宁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条例》、《辽宁省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等,内蒙古制定了《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同时,4省(区)还针对本省(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自主性和创新性立法,江西省制定了《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云南省制定了《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辽宁省制定了《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
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