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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家华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为了做好这一次执法检查工作,我想首先要强调一点,要好好地学习《宪法》,贯彻《宪法》,按《宪法》规定的要求办。也要很好地学习贯彻《矿产资源法》,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来办理。
  我首先把《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里规定的条文读一下,刚才财政部的朱部长也说到了,这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林、草原、山林、荒地、滩涂除外”。今天主要讲的是矿藏,就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上也有规定,第三条讲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以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为什么我要说一下这几条呢?因为从条文本身说没有什么疑问。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了,属于全民所有了。可是在实际贯彻中间,有很多的误解。其中一点,我曾经问过有的同志,我说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这个条文里面讲到国家所有,谁代表国家?他就回答,各级政府都代表国家。乍听起来似乎没有什么错,各级政府都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仔细想一想,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来说,就会产生一个误解。假如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都可以代表国家,那么也就是说,在什么地方发现的矿产都可以归各级政府所有了?那么在乡里面发现一个矿,就可以归乡所有,县里面发现一个矿,就归县里所有,省里面发现一个矿,归省里所有。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大家都可以把矿产资源变成为自己所有。把国家所有,变成为地方所有,变成为单位所有,甚至变成为个人所有,那么我们国家确定资源的所有权就四分五裂了,也谈不上全民所有了。从管理上来说,这个矿产资源不就整个都乱了吗?把本来应该由国家集中管理的矿产资源,很自然地变成为地方自己来管,自己可以管,个人也可以管,因为所有权属于他的了,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大的问题。
  因此,我们首先要按照《宪法》,按照《矿产资源法》执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应该非常明确,代表国家的不是各级政府而是中央政府,也就是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事实上也是如此,一个地方,一个村,一个乡,一个县发现矿产资源以后,怎么代表国家来处理呢?就是省里,也不能代表国家来处理。这种情况现在还是有的,有的地方认为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为了脱贫致富,所以我这个地方的矿产当然归我来开采。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应该把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和确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对立起来,不能把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和国家对资源的效益简单地变成地方的效益。发现和勘探矿产资源与开采矿产资源是二个阶段的工作。如果需要开采,就应该按照《矿产资源法》中所规定的那样,开采要统一规划。在国家统一规划下,经过必要的管理监督等程序,科学合理地组织有关地方、单位来开采。矿产资源对国家的发展和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它的勘探和开采都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意义的问题。不是说只要发现了矿产资源,就一定要开采,这是两个概念。过去对美国人在国内发现了油田,勘探出了石油资源以后,封起来不开采,反而去买中东的石油。开始我们不大理解,说,怪了,自己有石油,为什么不开采呢?后来我们慢慢地理解了,这是美国人实行的一个重要的战略,自己有油不开采,先用中东的油,一旦有了紧急情况,或者发生了战争,外部断绝了油的来源,就可以靠开采自己的油,来保证需要。如果把自己的油源统统用光了,外部断了油源,就十分危险了,这是一个战略上的考虑。这样的问题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呢?有资源,必须要勘探出来,勘探出来以后,开采不开采,由国家从全局战略的高度上来决定。因此我们还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矿产资源必须是国家所有的意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要集中统一地体现在战略上,体现在规划上,体现在管理监督上,体现在税费上,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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