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华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5月16日)
我简单讲一点,一会儿请李鹏委员长作指示。刚才国务院几个部委都讲得很好,大家介绍了贯彻《
矿产资源法》的进程和取得的效果,也提出了现在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这需要检查组仔细地来研究。这次《
矿产资源法》的执法检查是《
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第二次全国执法大检查。第一次是 1992年,于1986年《
矿产资源法》颁布过去了六年以后。这次检查,距1996年《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也过去了六年。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
矿产资源法》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方针的贯彻。在我们整个贯彻过程中,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再一次进行执法检查,是完全必要的。
中央对资源问题非常重视,每年在两会期间都要召开一次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充分表明了资源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的极端的重要性。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这一次《
矿产资源法》的执法检查,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一项重要部署。
对《
矿产资源法》的执法检查,其目的主要在于加强法制建设,推动依法行政,通过检查督促矿业权人履行《
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
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职责。我们希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国范围内能够掀起一个宣传《
矿产资源法》法律法规的热潮。使《
矿产资源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提高行政部门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