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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方案

  1.5月中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情况的汇报。
  2.5月下旬,执法检查小组分赴江西、云南、辽宁、内蒙古检查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组到地方后,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了解矿产资源法实施的实际情况和主要问题。
  3.检查组回京后,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起草执法检查报告。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10月下旬,邹家华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作关于检查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5.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在接到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报告6个月内,将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3个月内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跟踪听取一次汇报。 
  六、新闻报道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执法检查新闻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今年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做好有关组织工作。
  七、注意事项
  各执法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切实增强检查实效。人员要精干,到地方时谢绝层层陪同,切实做到轻车简从。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吃请,不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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