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委员长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执法检查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执法检查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
矿产资源法的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改进方式,注重实效。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
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主要是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解决该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到地方进行检查,主要是从下面了解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做出全面评价。检查要突出以下重点:
1.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情况。
2.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收制度执行的情况。
3.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执行的情况。
4.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邹家华担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担任副组长。检查组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机关抽调。
四、执法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1.赴地方检查时间:5、6月份
2.地点:江西、云南、辽宁、内蒙古
3.委托黑龙江省、河北省、浙江省、湖南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省(区)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执法检查的方式及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