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2年8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彭珮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了执法检查组,于今年4月至6月间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13名委员组成,还特邀了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和两位省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部分执法检查工作。李鹏委员长出席了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作了重要指示。检查组在京听取了国务院卫生、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汇报,考察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及北京市食品批发集贸市场,然后分四个组赴上海、江苏、广东、河南、河北五省(市)进行了检查。7月,检查组在京召开了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的意见。同时,委托北京、山东、安徽、广西、辽宁、陕西、甘肃、四川、海南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经过各级人大和政府的不懈努力,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逐步提高,食物中毒发生次数和人数呈下降趋势,危害我国人民生命安全的霍乱、伤寒、痢疾等食源性传染病已得到有效控制,食品卫生的总体状况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食品卫生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国食品行业现代化程度不高,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以分散的农户为主,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小型集贸市场、个体摊贩仍是食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低,食品卫生保障能力差。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下面,我代表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