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执法检查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
食品卫生法的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该法更好地贯彻实施。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改进方式,注重实效。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
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主要是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解决该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到地方进行检查,主要是从下面了解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检查要突出以下重点: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情况。
2.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3.配套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的建设情况。
三、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担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参与检查并指导工作。检查组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机关抽调,每个执法检查小组的人数不超过7人。
四、执法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1.赴地方检查时间:5月上中旬。
2.地点:上海、江苏、广东、河北、河南。
3.委托北京、山东、安徽、广西、辽宁、陕西、甘肃、四川、海南9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省(区、市)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执法检查的方式及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