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严峻的火灾形势,从实施
消防法的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安消防警力严重短缺,社会消防力量有所削弱。目前,我国公安消防警力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万分之零点九一,远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占人口万分之三至五的比例。一些新建的消防站无警进驻,新组建的消防特勤队伍大多是从其他消防队抽调的人员。在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名消防监督员平均要承担4000家企业的防火检查任务,根本检查不过来。一些企业在转型改制和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撤销或者大幅度裁减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也不同程度地有所削弱。
(二)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按照国家规划的标准,全国消防站、城市消火栓和消防车的欠账率分别为41.7%、29.2%和21.2%。消防站布点少,消火栓缺乏,消防装备量少质差,消防通信设施滞后,消防水源不足等,是影响灭火救援,导致小火酿成大灾的重要因素。
(三)公众消防意识淡薄,有些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违章作业。有的建筑工程不经消防审核就擅自开工,不经消防验收就擅自开业;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不经注册登记就擅自经营,逃避防火责任。公众防火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缺乏消防知识,麻痹大意,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用油,违反操作规程,因此而引起的火灾占80%以上。
(四)法制不够完备,措施不够有力。
消防法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规定的行政措施多,经济措施少;强调公安消防部队作用的规定多,对其他专职消防队和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的规定少;规定了行政处罚,但缺乏具体、明确的程序和强制措施;有的处罚条款相互矛盾,给违法者留下空子;一些规定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一心抓经济,对消防安全心存侥幸,不重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将整改火灾隐患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听任隐患久拖不改,直至发生火灾。第二,消防投入不足。一些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欠账太多。中央财政预算的行政经费中,公用事业经费比例较小,地方财政预算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缺口较大,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可支配财力十分有限,造成旧账未还又欠新账。第三,管理机制滞后,责任制不落实。对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方式、用工形式多样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增多等新情况缺乏深入的研究,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真正落实。第四,警力不足,顾此失彼。既影响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使一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禁不止,肆无忌惮;又影响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