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增加城市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能力。按照
消防法关于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足或者不适应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要求,国务院提出了“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思路,各地多渠道筹资,增加投入,正在扭转历史上我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欠账太多的局面。据统计,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的总体欠账已由
消防法实施前的80%减少到目前的40%左右,接受本次检查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防灾抗灾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一些城市结合城区扩建、改造,一些单位结合企业改制和技术改造,多方筹资,逐步改善了消防设施欠缺、落后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中央和地方财政还投入资金10亿元,在重点城市建成30个消防特勤大队、159个消防特勤中队,配备抢险救援、防化洗消等装备和器材,以处置化学毒气泄漏、建筑物倒塌等特种灾害事故。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的改善,提高了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战斗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努力消除火灾隐患。近年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认真履行
消防法赋予的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能,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火灾隐患。一是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对56万多个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5343家。二是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近年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高层建筑、“三合一”(车间、仓库、宿舍设置于同一建筑内)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公众聚集场所等一系列消防专项治理行动。特别是2001年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专项治理成效显著,共检查94万多个单位,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52万多处。三是严肃查处火灾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本着“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追究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1998年至2001年底,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警告处罚15万多人次,拘留5922人次。凡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地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认真检查,吸取教训,给直接责任人以应有的刑事、行政处分,并采取有力的整改措施。经过努力,近一年多来消防安全状况有所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