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2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束怀德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安排,“五一”节后,常委会组织6个检查组,分赴江西、辽宁、河南、广东、天津、安徽6省、直辖市,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黑龙江、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陕西6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自查。公安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了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消防工作的情况。检查组通过听取各级政府汇报,视察各种消防组织,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了解了
消防法的实施情况。现将主要情况和几点建议报告如下:
一、消防法实施情况良好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十分重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
消防法顺利实施,使我国的消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一)普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形成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规划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
消防法的基本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履行
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消防法颁布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实施。2001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消防工作规划,划分部门责任,并通过召开会议、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等措施保证责任制的落实。截至去年底,全国266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有197个(占74%)编制了消防规划。接受本次检查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编制消防规划的城市占72.5%。公安、建设、工商等职能部门在消防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等方面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标准和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逐步建立起法人代表负责制,部门、车间、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等多层次、全方位的消防安全网络,使法律规定和政府要求基本落实到了基层,初步形成了政府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全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独立承担责任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