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的检查安排在5、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4.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落实,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农民权益,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种子引进、育种者权益的保护,种子专项资金、种子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分开制度的落实,以及配套法规建设的情况。通过检查,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种子市场管理,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经营,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种子法于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安排在10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在检查中,还要注意了解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的修改建议。
二、检查的对象和组织
1.检查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委员中确定。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1—2位委员,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小组总人数不超过7人。在地方时,也可以吸收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注意避免执法检查和人大其他方面的调研、视察活动的地点和时间过于集中。
三、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1.执法检查组要围绕检查重点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具体方案(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
2.执法检查组要认真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