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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执法检查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执法检查计划
(2002年4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委员长会议批准)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经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协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的内容和时间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防火安全责任制、火灾预防特别是公共聚集场所及其他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多种消防力量的发展,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开展的情况。通过检查,提高全社会对消防工作的认识,督促有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安排在5月上中旬,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食品卫生的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状况,以及配套法规的建设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有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安排在4、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收制度、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的执行,以及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有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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