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特殊单位污水处理问题。
教育部提出进一步推进高校不同来源污水分类处理办法,逐步实行生活污水、实验室污水和校医院(包括附属医院)污水完全分开排放,并建设除污设施。卫生部要求水质污染较轻单位加大水体的合理循环利用,对含有特殊污染物的医院污水采用特殊技术处理后排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对医院污水的消毒处理、排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三峡库区放射源存放问题。
卫生部查实三峡库区原有放射源17枚,分散在9个单位。其中4个单位未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目前库区内实有放射源13枚,其中12枚在使用,1枚闲置。其余4枚放射源已移送废物库或退回厂家。卫生部将督促湖北省卫生厅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在用源和闲置源的监督管理,密切跟踪库区放射源的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
三、关于拓宽渠道,增加投资,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1999年,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
建设部和我局发布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从政策上明确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来源问题。但全国仍有超过半数的中小城市未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收费标准偏低。因此,200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水利部和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并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和落实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要求在2003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2006年底前按规划要求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营。同时要改革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引入市场机制;大中城市已有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原则上要在“十五”期间完成改制工作,形成运营管理的良性循环。
对于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提出的一些确实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国家计委将会同财政部积极落实国家补助资金的来源,并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十五”期间,财政部门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用于重点地区的水污染治理。2002年已安排“三河三湖”国债专项资金4亿元,用于在建项目;计划安排国债资金约10亿元,用于南水北调治污工程的建设。继续安排环境监测专项资金7000万元,提高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做好政策引导,调动地方,增加治污投入,进一步拓宽水污染治理资金的渠道,实现环境保护投入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