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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一)关于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要实行因地制宜,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城市建设规模大中小微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致认为这一原则十分重要。目前,国家计委、建设部和我局针对“三河三湖”、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及重点城市的特点,正在研究采取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考虑城市规模、土地占用、投资成本、运行管理和污水回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比选,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类型、规模和工艺。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的,城市污水应进行强化二级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的建制镇,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先行一级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以有效降低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营成本,确保建成后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今后在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项目审批时,将继续认真贯彻这一原则。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要求,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2002年底以前,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环保重点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采用截污、治污、清淤、保证城市河湖用水、加快水体交换等措施,使城市地表水质量按功能达标。综合运用价格、行政和工程措施,推行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及其资源化,创建节水型城市。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严禁超采地下水。所有城市都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其中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达到60%。
  “十五”期间,要大力实行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工程措施削减化学需氧量500万吨;其中新增城市污水处理厂削减250万吨,工业污染治理削减200万吨,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削减50万吨。
  (二)关于加强新老工业污染源治理问题
  加快老工业污染源治理。通过关停“十五”小污染企业和开展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行动,工业污染治理已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我局将依照《环境污染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条例》、《环境污染治理运营资质认可办法》等法规,组织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试点,总结一些地方环保治理设施监管自动化、投资社会化、运营专业化的管理经验,加快工业污染源治理步伐,提高治理效率。
  不断加大新污染源的管理力度。长江上游地区,特别是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潜在压力较大。我局将深入研究预防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拟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提出更规范的要求,把环保一票否决制真正落在实处。要加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基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在新建社区或工业园区推行中水回用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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