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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分类指导,标本兼治,加快水污染防治的步伐。
  水污染有几种类型:一种是生活污水,指的是城镇居民的生活污水;第二种是工业污水;第三种是特殊单位污水,如学校、医院等,同居民的污水还是有区别的;第四种是农业污水。
  首先是生活污水的治理,现在可行的办法是建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对一个城市来说,污水处理厂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建设,必须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该集中的就集中,有的地方不宜或不能集中,则分散也可以,要因地制宜。但是必须治理,而且要达标,这是共同的要求,一定要坚决贯彻,不能含糊。所谓集中,是指在一个城市中只建一个和一套管网系统,集中治理全市的生活污水。所谓分散,是指在一个城市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几个污水处理厂及几个管网系统,也包括小型的单位及社区的污水处理装置及系统,达标后排入公用污水管道系统,或者在原地循环使用。
  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问题,应按照大、中、小、微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这适合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县以下的城镇和乡村,似乎更加适宜建设小、微型治污装置。从建设资金来讲,大型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投资约为1200—1500元/吨,微型的如地埋式处理装置也大约为1500元左右/吨。但是污水处理厂建完以后还要建城市地下管网,管网建设的投入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的投入大体上是一比一,地埋式处理装置基本上无需建设管网。从运行费用来讲,地埋式运行费非常少,一般只需0.02元/吨;而大型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约为0.8元/吨,甚至1元/吨。当然技术还在不断发展,大、中、小、微处理技术也将不断完善、提高和发展。所以在建设方针上,应提出大、中、小、微相结合,因地制宜。生活污水的处理走这条路,有利于加快污水治理步伐。
  第二,工业污水治理问题。工业行业非常之多,每一个行业里面所产生的污水不完全一样。有的是含有重金属的污水,有的是含有磷、氮等元素的污水,所以在处理的方法上也不完全一样。如果任其排放,后果和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但是把所有不同性质的工业污水汇集到一起来处理是难以做到的。工业污水必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行治理,或委托专业环保公司来治理。比如企业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水,由企业自行处理后,重金属就可以回收,水也可以回用。这样既治理了污水,又有了经济收益。有的企业的污水则可以由社会的专业环保公司来处理,并且负责达标排放,而生产厂则向环保公司支付费用。这次检查中了解到,武汉市已经出现了许多环保企业,这种企业依靠环保而形成了一个社会产业。如武汉市已经形成了消除白色污染环保产业基地、脱硫环保产业基地,垃圾资源化环保产业基地、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环保产业基地等等。所以,在工业污水的防治方面,过去讲“谁污染、谁治理”,现在这个原则应该拓宽一点,也可以讲“谁污染、谁负责、谁付费”和“谁治理、谁达标、谁收费”。
  目前,我国仍处在工业化的历史阶段,第二产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将呈增长之势,因此,对工业污染的防治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在这方面,一个总的要求是:“新帐不再欠,老帐逐年还”。也就是说,对于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治新污染源的产生,特别是对三资企业绝不可以降低环保要求;对于老企业,要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把“污染大户”改造成为清洁文明的生产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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