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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1年1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邹家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200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三个执法检查组,赴湖北、江苏和重庆三省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此外,贵州、云南、四川、湖南、江西、安徽和上海等省市也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了自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情况。之所以检查的重点放在长江流域,主要考虑到长江流域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已经建设的三峡工程和即将实施的南水北调工程,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两大工程能不能顺利实施,能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长江流域的水资源能不能保护好,水污染能不能控制住。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财政部、建设部以及三省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实施情况的汇报,实地考察了长江干流和一些支流、湖泊的水质情况,特别是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取水口的水质情况,视察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企业水污染治理工程等方面的情况,多次召开了由环保专家、基层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总的来看,江苏、湖北和重庆三省(市)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态度积极,措施得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的印象是,工业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城市生活污染治理进展缓慢,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刚刚起步。
  1.依法制定与《水污染防治法》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
  为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三省 (市)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了与《水污染防治法》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及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目标明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颁布厂《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政府制定了《“九五”期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2000年主要河流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并就太湖流域重点治理工作发布了《关于加强太湖网围养殖治理整顿的通告》、《关于加强太湖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从1998年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组织力量对三峡库区水污染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重庆市政府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有关部门还确立了以三峡库区和主城区为主的水污染防治总体思路,并以此为指导,制定了《长江上游(重庆部分)水污染整治规划》,《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为了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也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为了加大三峡库区环境治理力度,湖北省还编制了《湖北省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环境保护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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