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2002)

  (三)积极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筹划行业协会试点工作。农业部2002年计划在10个地(市)开展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工作,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经验和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根据实际情况,规划本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工作。此外,农业部2002年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协会试点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指导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
  三、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2001年全国共查处农民负担案件6523起,有308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从2001年抽查结果来看,农民负担的提留统筹费基本控制在规定范围内。针对提留统筹费之外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整顿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工作一项就使得全国农村电价平均降低了0.15元,减轻农民负担约350亿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也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在实行税费改革试点的安徽、江苏两省和其他省份的102个县,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减负率一般都在20%以上,其中安徽减负35.6%。此外,国家财政还拨付50亿元用于灾区和贫困地区农业税灾歉减免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亿元。
  200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将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2002年新增16个省份进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主要安排在中西部农业大省,使这些地区的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同时,还要在试点地区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尽快建立适用于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2002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也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及“两工”(指义务工和积累工),必须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分解落实到户,否则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