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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1)

  (五)农业科技教育不适应农业发展的要求。对农业科技的投入虽有所增加,但增幅不大,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受到制约。一些地方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健全,经费困难,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结合不够紧密,科技资源配置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适应,产前、产中、产后的科研力量薄弱。农产品加工技术开发滞后,技术支撑力不强。农民的总体素质不高,掌握现代科技的能力较差。
  (六)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完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将面临严峻挑战。但我国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接轨的政策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对农业的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不符。农村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农业灾害保险等制度还不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市场信息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生产经营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比较严重。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水平较低,农产品生产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
  检查中,各地还普遍反映,现行《农业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改势在必行。修改中应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保护、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业综合执法等问题作出重点规范。
  三、改进《农业法》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根据当前《农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对改进农业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加农业投入,改革农业投入机制,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除了增加对大江大河治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投入外,要加大对农牧业生产的直接投入。重点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作物种子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产品市场、质量标准、信息体系建设等增加投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投入,对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大的农业发展项目,在资金上要给予重点扶持。改革农业投入机制,加强各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扶持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二)推进结构调整,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尽快落实“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要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对市场前景广阔、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在财政资金、国债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要从战略上考虑,探索解决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新途径。要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龙头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设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项目,使增产的粮食有稳定的消化渠道,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入,增强粮食产区地方财力,建议选择少数重点粮食大省进行此项规划和建设。要对农村生产经营体制进行创新,积极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龙头企业与农民组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农业后续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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