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针对当前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管理中存在的以间接民主代替直接民主、村务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混乱、村民对干部的监督得不到有效落实等问题,民政部与中组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等单位一起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正在抓紧制定具体方法,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内容,加大监督力度,以建立规范、有序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四、制定程序性规定,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针对村委会组织法中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等问题,根据《报告》所提建议,各地进一步加强了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了国家公布基本法,省级制定地方法规,市、县、乡级针对具体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村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的格局,丰富、完善了村民自治法律政策体系,使村民自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发展。
一是强化了配套法规的可操作性。民政部对省级民政部门起草或修订起草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加快了配套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截至2001年底,全国有27个省份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5个省份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2001年出台配套法规的省份,更加注重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黑龙江省出台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细化了村委会任务,规定了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的范围,明确了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对村务公开程序、时限、形式也作了进一步规定。广东省于2001年9月修订了《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完善了各项程序,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出台单项规定,完善村民自治的具体制度。根据《报告》所提建议,各地加快了制定具体程序的工作,把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制度具体化。在选举方面,注重完善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竞选演讲、罢免等具体规定。在决策方面,注重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程序和范围,防止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对代表的产生、代表会议的组成、召集、决策制定详细规则,使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在管理方面,注重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及其监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规范》。在监督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和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对于乡(镇)政府如何依法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问题,民政部正在组织地方民政部门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程序,既要保证乡(镇)政府能够得到村委会的有力支持,又要纠正乡(镇)政府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人权、财权、事权等做法,如撤换村委会干部、实行村财乡管、乡 (镇)政府决定村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等,依法规范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