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程序性的规定不够完善。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对村民自治的有关原则作出了规定,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实施办法,但其中有些条款缺乏程序性的规定,比如,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村委会的选举程序、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村民会议的决策程序、村民代表会的议事程序、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的授权程序等,都需要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有些与程序性的规定不完善有直接关系。
三、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意见和建议
九省(区)的执法实践证明,在我国依法实行村民自治,解决了大量单靠政府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促进了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但村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还需要作长期不懈的努力。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中,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要深入持久地做好村民自治制度教育工作。村委会组织法已列入国家“四五”普法的内容,要组织乡村干部和广大村民认真学习法律,消除那种认为“在我国搞村民自治是超前立法,是把最先进的民主政治制度,先在素质最低的群体实行”等模糊认识。同时要加强对乡村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增强执法意识和民主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要注意宣传执法中带有规律性的好典型和好经验,推动村委会组织法的深入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乡镇政府依法指导村委会的工作程序,为解决在执法中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要加大执法和监督的力度。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性的执法任务。各级人大和政府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执法中的问题,对老问题和新发现的问题,都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要特别注意发现、研究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各级人大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督,尤其要加强县级人大的监督工作。要重视村民群众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特别是对执法中的典型违法案例,要集中力量抓紧办理,处理结果要向当事人反馈。
(三)要加强对村级民主建设的具体指导。有关部门对“四个民主”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依法保障村民的四项民主权利。对在选举中剥夺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除对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依法作出适当处理。对在决策中以间接民主取代直接民主的,要尽快建立完善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的授权规定,要彻底纠正村务大事由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在民主管理中,要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质询等方面进行规范。在民主监督中,要依法建立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