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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在民主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村务公开是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普遍建立了村务公开栏。但检查中发现,村务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村务公开内容不明确,公开的时间不固定;有的村务公开的内容不真实,搞半公开或假公开,村民对此意见比较大;有些村务管理紊乱的村,财务长期不向村民公开等。这些做法使村民对村委会成员失去了信任感,也直接影响了村务的管理工作。  
  (四)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村委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和接受村民的评议,这是民主监督的法定形式。九省 (区)多数地方这样做了。但有些地方只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不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评议;有的村委会既不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又不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评议,使村委会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有的地方实行村财乡管,会计统一在乡镇办公,经费开支要经乡镇政府同意,使村民失去了管理和监督村财的权利。有的地方还把村委会成员享受村里误工补贴标准的决定权,集中到乡镇政府,削弱了村级民主监督的权利。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据对九省(区)检查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对立法宗旨缺乏正确理解。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直接民主的形式,实现依法管理自己事务的新制度。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立法宗旨,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村民,都有一个不断学习和深刻领会的过程。领导的思想认识到了位,才能放手让村民自己选举自己的领头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自己监督为自己办事的人。各地正反两方面执法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充分认识村民当家作主的重大意义,才能自觉维护村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也才能自觉地为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2.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比较淡薄。执法中发生的问题,多数已有明确规定,并非法律规定不清。比如在民主选举中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还是有些农村基层领导违反这些规定。所以如此,主要是这些干部受到“重人治、轻法治”错误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不强,缺乏严格执法的自觉性,这是违法侵权案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3.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不适应法律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行政村一直隶属于基层政权,村干部都是乡镇任命或委派,村里各项任务也是由乡镇下达,长期以来都是靠行政手段管理村务。实行村民自治后,村中事务改由村民自己管理,废除了以前惯用的领导模式。有些基层干部由于对村委会组织法学习不深,对村民自治的性质理解不透,又加上受到“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封建家长制的影响,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还没有跟上,就自觉不自觉地沿用旧的管理模式,或撤免和任用村委会成员,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同程度地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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