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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认真总结过去选举中的经验教训,依法改进新一届村委会的选举工作。吉林省梨树县最早实行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直选的做法被写进法律后,他们认真总结直选经验,进一步完善选举程序,这种被吉林人称作“海选”的模式,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云南省原在乡镇政府下设两种管理机制:一是在行政村设村公所;一是在自然村设村委会。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中共云南省委和政府及时作出决定,严格依法设村委会,在改制试点的基础上,全部撤销了村公所,到今年5月止,都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有些边疆省(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从当地多民族聚居的特点出发,认真落实法律中关于村委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的规定,做到了“三个到位”,即宣传有关法律条文到位;保障人数较少民族在候选人中的名额到位;人数较少民族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到位。从检查情况看,在多民族聚居的村,基本实现了村委会成员民族成份的合理结构,促进了民族团结和边疆的稳定发展。
  (二)依法推进民主决策,提高了村民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水平。
  为推进村民自治,各地村民依法进行民主决策。福建等省规范了民主决策的程序,从决策前的准备、决策内容的提出、决策的方法、决策方案的落实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村民参与村务决策的权利。从检查结果看,各地主要实行了以下三种决策形式:
  一是村民会议决策。村民会议决策是村民自治中最基本的决策形式。许多村注意运用村民会议依法决定重大村务,建立了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制度,多数村每年召开一次,有些村每半年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当其他形式的决策与村民会议决策不一致时,以村民会议决策为准。
  二是村民代表会决策。在召开村民会议不便的村,普遍依法选出村民代表,运用召开村民代表会的形式,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吉林、河南和广西等省(区)有许多村委会在召开村民代表会前后,加强了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广泛沟通,将所要决策的事项,由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使村民代表会这种间接民主决策形式,建立在直接民主的基础上。
  三是探索民主决策的新形式。有的地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探索简便易行的决策形式。山东省日照市所属各村委会将村务决策的初步方案,写在“村民决策意见卡”上,每家每户对决策方案的意见写在意见卡上,村委会按程序加以集中,当决策方案有80%以上村民表示同意后方可实施。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按地域划片或按村民小组召开小型村民会议,对重大村务决策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酝酿,最后集中多数村民的意见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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