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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1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宗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分赴山东、福建、海南、吉林、新疆5省 (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黑龙江、河南、广西、云南4省(区)进行了自查。检查组出发前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民政部关于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李鹏委员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检查组在各地检查期间,共到了45个地市县,听取汇报27次,深入到48个村,召开人大代表、乡村干部、村民代表等座谈会65次,还通过入户走访村民、查看村级档案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两年多来,九省(区)党委、人大、政府始终把贯彻落实该法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他们在普法宣传、执法教育、培训骨干、加强监督和完善法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作出部署、人大保障监督、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良好局面。从检查情况看,这些省(区)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村民自治正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进。执法实践再一次表明,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使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村民当家作主的热情日益高涨,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空前活跃,推动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执法措施和取得的效果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九省(区)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执法措施,努力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为正确执法创造条件,初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依法推进民主选举,提高了村委会的选举质量。
  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已任期届满的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换届选举。广大村民以空前高涨的政治热情,积极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参选率有些村达到90%以上,大部分村选出了村民满意的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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