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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方案
(2001年)

  一、指导思想
  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通过执法检查,总结贯彻实施该法过程中的典型经验,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检查重点
  围绕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务公开,重点检查依法开展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情况。同时,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了解对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组组成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任组长,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侯宗宾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委员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组成。赴地方时分为5个小组,组长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成员1至2人。工作人员4至5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同时邀请有关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
  四、检查时间和地点
  1.执法检查时间定于6月上、中旬。
  2.地点:吉林、山东、福建、海南、新疆。
  五、检查方式及步骤
  1.5月下旬,曹志副委员长召集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民政部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2.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认真熟悉和掌握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执法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委托黑龙江、广西、云南、河南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于6月15日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5.执法检查报告要围绕该法实施情况这一主线来写,突出执法检查的重点问题。报告内容应包括:对该法实施情况的评价,该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该法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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