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采取措施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针对《报告》指出的一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人、财、物不分,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或集团公司“提款机”问题,我会要求各派出机构对其辖区内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予以处理:对于资金占用超过3亿元的上市公司,要求其对帐款回收的可能性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欠款清收方案,明确清收期限;对于资金占用在1亿元至3亿元的上市公司,我会派出机构约见公司董事长谈话,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对于资金占用不超过1亿元的上市公司,我会派出机构予以关注。2001年,我会先后对20家存在问题的公司董事长约见谈话,对问题严重的三九医药和美尔雅等公司,给予了公开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
五、关于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监管问题
(一)关于证券公司的监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我会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督促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2001年底,我会发布了《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从业人员的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较为全面的证券公司监管框架和制度。同时,要求部分证券公司选择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进行评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二是加大对证券公司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力度。出台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与自有资金分帐管理,防止发生新的挪用。三是加大对违反证券法规的证券公司的处罚力度。2001年底,我会对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操纵钱江生化股票价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312.6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这一案件的查处在市场中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此外,我会还对甘肃证券、江苏证券、青海证券、鞍山证券、武汉证券、国信证券、大鹏证券等公司进行了处罚。
(二)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
针对《报告》中提出的“有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参与坐庄、操纵股价,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等问题,我会一方面完善制度建设,发布了《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强调了诚信原则、隔离制度和民事责任,对违规的机构及其人员、媒体,我会将予以公开曝光和谴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投资者或者客户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严厉打击无资格执业行为,我会与工商总局决定对一些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财务公司以咨询服务为幌子,从事代客理财业务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