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问题
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是监督其依法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我会和交易所制订了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则,完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为提高拟公开发行A股的公司以及已上市A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2001年12月30日,我会发布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A股公司有关财务资料的信息披露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均建立了每日读报、信息披露监管例会、日常监管快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发现违规线索,基本做到了当日问题当日发现、当日确定处理方案。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我会还加强了对信息披露不实的查处力度,如对市场反映较大的银广夏、郑百文、蓝田股份、麦科特、厦门远洋、黎明股份等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进行了查处;查明了通海高科、东方电子等公司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近期将进行处罚;对委托理财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及其责任人进行了公开批评;沪深交易所对未按规定进行年报预亏预警的26家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等。将其中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通过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上市公司作假势头得到了遏止。
四、关于少数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问题
针对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我会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了《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控,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决策更加民主。
二是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2002年1月7日,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是一个全面、系统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文件。准则加强了董事责任和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将依据准则责令其进行整改。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造假、侵害投资者利益以及被“掏空”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