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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证券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加强投资者法制教育,是证券法宣传中的重要环节。2001年,我会将对投资者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部署,发布了《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专门召开了全国证券监管系统投资者教育工作会议。各派出机构通过组织证券机构举办投资者教育展览、开办股民学校、在证券类报纸开辟投资者教育专栏、建立投资者教育网站、播放投资者教育公益广告、开展投资者教育知识竞赛以及向投资者散发《投资者教育手册》等形式,积极开展面向投资者的教育活动。
  二、关于严格股票发行和上市制度,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问题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我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强化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一是强化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我会按照核准制要求,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一系列强制性信息披露准则,使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大幅提高,信息披露的方式更为科学,信息披露的内容针对性更强,更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严把融资审计关。2001年底,我会发布了《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公司在首次发行和再融资时,应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其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更严格、更有效的审计,改进和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信心,推动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国际化和加强对上市公司审计监督。
  三是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为打击新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弄虚作假行为,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都应在当地主要报纸发布《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派出机构公布举报电话,收到有关举报后,要进行认真调查。
  四是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监管。目前已采取的监管举措有:要求公司发行股票前提供经公司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公司在季报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求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在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对其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特别关注等。我会还将于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严格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五是严格退市条件。修订了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依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取消了PT制度,规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直接终止上市。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能够有效解决《报告》中提出的“一批早就丧失上市条件的公司长期不能退市,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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