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股票发行和上市制度,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根据发行上市制度的变化,强化股票发行上市核准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核准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虚假包装上市,避免上市公司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要强化财务管理,适应会计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通过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调整股权结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制度。要通过有关指导性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报酬、权利和责任,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大股东挤占上市公司资产等问题。对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相互担保,要严格依法监督,禁止上市公司单方面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要严格依法进行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要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要加强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指定新闻媒体和一些股评人士的管理,防止相互串通,披露虚假信息,误导舆论和投资者。要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处理一些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操纵市场、恶意炒作股票、为客户透支和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经营和犯罪行为。要强化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严禁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虚假证明。
(四)有针对性地改进监管工作,强化监管力度。证券监管机构要大力加强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根据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以前的有关规则进行进一步清理,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发展情况,抓紧制定一些新的实施办法。要采取具体措施,加强证券交易的监管,对有关案件、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和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标准,推进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增强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整顿证券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重大证券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上市、虚假资产重组、披露和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证券交易场所的安全。要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性,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冻结和挪用。要进一步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证券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证券监管、银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建立统一的执法协调机制,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有效性。
(五)要进一步研究完善证券法律体系。要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对混业经营、股指期货、社保资金入市、加入WTO后的证券市场发展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某些执法权限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法律对策。对
证券法中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如证券市场监管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条例等加以充实。要加强对
证券法与
公司法、
信托法、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必要时对有关法律进行相应修改或解释,使之更加协调,为执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证券监管部门要不断从实践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制度创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