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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1年6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成思危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证券法执法检查组于2001年5月中旬至6月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5月11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李鹏委员长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会后,检查组分四个小组赴上海、深圳、成都、武汉进行实地检查,并安排北京、广州、兰州、哈尔滨、厦门5个城市对本市证券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在各地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中国证监会派驻当地证管办、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分别召开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投资者和专家、学者座谈会,实地考察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返京后,检查组又分别召开了有关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上述五个城市人大常委会也根据要求将检查情况上报了常委会。现将检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证券法实施情况
  证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检查情况表明,证券法符合我国的国情。它的实施,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截止2000年底,我国股票总市值达4.8万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55%;投资者开户数达5800多万户;境内外上市公司1140家,其中,境内1088家,境外52家;2000年境内外筹资总额为3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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