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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执法检查计划

  该法的检查安排在8、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4.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安排检查三峡库区环境治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南水北调工程中线和东线取水处的水质等情况。通过检查,督促该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水污染的有效防治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安排在9、10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在检查中,还要注意了解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的修改建议。
  二、检查的对象和组织
  1.检查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委员中确定。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1—2位委员,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小组总人数不超过7人。在地方时,也可以吸收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注意避免执法检查和人大其他方面的调研,视察活动的地点和时间过于集中。
  三、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1.执法检查组要围绕检查重点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具体方案(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
  2.执法检查组要认真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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