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0年1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宗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同志的委托,向常委会报告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的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执法检查组分成六个小组,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北、陕西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河北、吉林、山东、广西、云南、青海六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检查了本地区刑诉法实施情况。
为搞好这次执法检查,事前做了认真准备。内务司法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围绕检查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方式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前期调研,提出了执法检查方案。出发前,检查组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刑诉法的工作汇报。李鹏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非常重视,多次过问,亲自修改检查方案,选定检查地区,并在检查组出发前进行了动员。各检查小组赴地方检查期间,听取了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司机关实施刑诉法的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公安司法干警、律师、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进行了座谈,并到监狱、看守所、监所检察机构、公安基层所队等进行了实地检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也按要求在本地区认真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写出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刑诉法的情况是好的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立法宗旨、诉讼原则、侦查、检察、审判制度以及律师参与诉讼等各方面,作了许多重要修改。因此,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都把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观念作为贯彻实施刑诉法的首要任务,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开展执法思想讨论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广大干警对刑诉法立法宗旨的认识,特别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有了比较明显的转变,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为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