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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曹志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法
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00年11月20日)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今天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执法检查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稿。
  李鹏委员长对这次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工作非常重视,委员长在外地视察工作刚回京,就来出席今天的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执法检查工作安排,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分成六个小组,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北、陕西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写出了六份执法检查报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河北、吉林、山东、广西、云南、青海六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他们均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自查报告。在上述报告的基础上,执法检查组写出了综合报告稿。
  下面请陶驷驹同志综合汇报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略);请执法检查组副组长侯宗宾同志和各小组组长作补充发言(略);现在,请李鹏委员长讲话(略)。
  刚才,李鹏委员长就这次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作了重要讲话。李鹏委员长的讲话深刻阐明了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肯定了这次检查的做法和取得的成就,对“报告稿”的修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将根据李鹏委员长的讲话精神和其他同志的意见,对“报告稿”作进一步修改。修改后的“报告稿”报请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后,将在今年12月份的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今天的会既是执法检查组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也是最后一次会议,检查组的任务已经圆满完成。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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