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刑事诉讼法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的组织
检查组组长由曹志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同志担任,组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分成6个小组,小组组长分别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组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组成,并邀请当地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工作人员每小组7人,其中3人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机关抽调,另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各抽调1名局(处)级干部参加检查工作。
四、检查的步骤和方式
1.8月下旬,召开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进行动员。
2.8月下旬,召开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实施
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汇报。
3.各检查小组于9、10月间分批赴各地,检查时间大体按一周安排。各小组赴地方了解情况时,要围绕检查的重点内容,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通过座谈、实地考察、走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
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具体步骤如下:
(1)分别召开各级人大代表、公安、司法人员、律师、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
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到看守所、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检查发现的涉及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给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必要时,可听取有关公安、司法机关的情况说明。对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问题,检查组要深入检查了解。
(2)听取地方公安、司法机关贯彻执行
刑事诉讼法,特别是此次重点检查内容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