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方案
(2000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执法检查计划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定于2000年9月10日间,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司法机关克服执法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政治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内容和地点
1.检查的内容
在全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公安、司法机关对刑诉法立法宗旨和各项原则在思想认识及贯彻执行方面的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执行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对刑讯逼供自查自纠的情况;检察机关执行批准逮捕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监狱管理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特别是保外就医)的情况;公安机关落实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务规定的情况。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做到公正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检查的地点
检查组分别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北、陕西6省、自治区、直辖市了解法律实施的情况。同时委托河北、吉林、山东、广西、云南、青海6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于10月底以前书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三、检查的对象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