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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三、坚持居民自治的方针,加强社区居委会及其队伍建设,全面推动城市社区建设
  城市社区建设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经过几年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各地都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切实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
  第一,各地在推进社区建设中,坚持“居委会自治组织性质不能变,城区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与居委会的指导关系不能变,居委会自治功能不能变”的原则,把居民自治组织建设作为重点,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本着有利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合理调整原有居委会的规模,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社区居委会。
  第二,通过推动社区建设,完善居民自治,增强社区居委会的凝聚力。社区建设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社区居委会是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各地把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管理居民自己的事务,充分发动社区居民参与,完善居民自治,增进了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第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素质。各地在推进社区建设中,坚持社区居委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向社会招聘、竞争上岗、专业培训等办法,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第四,通过开展社区建设,居委会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情况和意见,过去那种只代替政府部门办理各项具体行政事务的状况有所改变,社区居民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不断提高。
  四、加强基础建设,切实改善居委会工作条件和工作人员待遇
  由于地区差别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居委会在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干部补贴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根据《报告》提出的建议,我们会同计划、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认真进行了研究,拟采取多种方式逐步落实。
  (一)城区政府要保证居委会的办公经费,改善办公条件,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增加对居委会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改善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在老居民区,要通过推进社区体制改革,对原有居委会进行调整合并,调剂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对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小区,应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建规划,并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区内居委会的用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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