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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二)清理归类下派任务,切实减轻居委会负担。按照面向社区、重心下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和有利于居民依法自治的原则,我们将对居委会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种考核、评比、达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应当由居委会承担的工作要分离出去;对居委会的各种考核、评比和达标活动原则上要停止,确有必要的要报经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同意。今后凡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自身必须履行的职责,不得下派给居委会;对属于政府及有关单位承担且确需居委会协助办理的工作,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作出安排,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由办事处与居委会协商后交居委会办理,并解决其协助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手段。
  (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逐步增加向社会公开的项目和内容,提倡“一门式”办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逐步实行社区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考核监督制度,接受居民监督。
  (四)理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加强居委会对本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物业管理机构是为业主或其房产承租人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它在居住区开展的服务和经营管理工作是一种企业行为。居委会是居民利益的法定代表,有权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具体规定将在国家制定的物业管理政策中加以明确。
  (五)加快社区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的整体水平。根据《报告》所提建议,为进一步加快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制定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方案并已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务院关于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并在辽宁等地进行试点。根据这个方案,我国城市中四级社区服务机构将向网络化、实体化发展,逐步建立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骨干、居委会服务站为主体,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互助互动,覆盖面广、资源整合的多功能综合社区服务网络。2、总结推广上海、大连等地“一门式”服务的经验,把基层政府工作中与居民关系比较密切的事项,尽可能纳入社区服务中心这一综合性服务平台的业务中去,进一个门,办多件事,充分方便居民群众。3、与国家计委等部门积极抓紧制定促进我国社区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把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点,力争2001年内建成一批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4、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2001年,民政部将启动全国社区服务网络工程,逐步实现社区服务资源管理信息化。通过加快社区服务的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工程以及出台有关产业政策,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把居委会从承担社区服务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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