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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二是重视基础工作,加强干部培训。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针对一些干部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学习观摩培训班和研讨会60多期,培训干部2万多人次。培训对象主要是各级民政部门的干部,市、区级党政分管领导以及街道办事处于部。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贯彻,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专门组织编写了培训教材,各地分期分批对居委会干部进行轮训,并通过各种座谈、经验交流等形式,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的党政领导干部进一步领会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原则,统一对居委会工作的思想认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居委会建设和各项社区工作。
  经过前一阶段的宣传教育,居委会工作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宣传居委会干部事迹的文艺作品不断出现在舞台,形象生动感人。特别是在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的推动下,地方各级党政部门高度重视,把城市居委会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重点来抓。目前,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认真总结经验,制定措施,部署工作。居委会建设和改革创新工作开始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由大中城市向小城镇,由沿海城市向中西部城市拓展,这一形势是十多年来所未有的。但是,由于时间较短,一些工作刚刚起步,宣传教育的任务还很重。因此,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我国城市社区居民依法自治的主要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推动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二、理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拓展社区服务,切实减轻居委会工作负担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居委会普遍存在行政化管理的现象。有些地方的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把对居委会的指导关系变成领导关系,把居委会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政府各部门层层下派工作任务,对居委会的人权、事权、财权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包办和干预现象,这既不利于居民自治,又加重了居委会工作负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根据《报告》所提建议,我们结合城市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并在部分城市进行了一些探索。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
  (一)正确处理政府机关与居委会的关系,维护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为此,我们拟要求城市基层政权机关各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好居民自治工作,帮助居委会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干涉属于居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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