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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云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三、关于居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进步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各地反映的居委会组织法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要引起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居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中的问题,我看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主观上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对居委会组织法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对居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肤浅甚至有偏颇,以致有些街道办事把居委会当成自己的下属派出机构,把指导关系变成为领导关系,向居委会布置过多的行政工作任务等。在这方面,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实际上变成了必须完成的“责任目标”,要同街道办事处签订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火安全、计划生育等目标管理的责任书,还要考核评比达标。有的地方未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就要扣减生活补贴。居委会做了一些“不能为(行政行为),又不能不为 (指令性任务)”的事。对此,干部、群众反映强烈,说什么“居委会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居委会干部是“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等。
  另一类问题是客观方面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还存在不少的困难,有待改善。居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社区意识还有待增强。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改革的深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居委会的规模,居民的认定,社区管理体制等,需要认真研究。
  对于上述问题,要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加以解决。属于主观方面的问题,要通过深入学习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正确对待居委会,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对于客观上存在的问题,也要有所作为,积极创造条件,营造居民自治的良好环境。
  四、关于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总结经验,推广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法律更好地贯彻实施。针对居委会组织法实施中的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四点建议,这里想再强调一下:
  第一,加大居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城市居民自治的认识。实际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源于不懂法,不知法。仅居委会干部了解还是不够的,国家机关,特别是执法主管部门,要加深对居民自治的理解和认识。执法者不懂法,如何依法办事?作为居民也要了解,主要是提高参与意识、民主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居委会组织法,使居委会组织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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