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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云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中,在农村和城市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有居民委员会11.5万个,居委会干部50.2万,它们联系、服务和管理着全国近四亿的城市人口,以及城市里7000多万流动人口。城市是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集中的地方,居委会作为城市的基层组织,联系如此庞大的人群,对城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至关重要。多年来,居民委员会依法做了大量工作,在促进城市改革、发展和稳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居民通过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培养了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可以说是一个“民主政治训练班”,有效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二,在方便居民生活,开展社区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的需要和自身的条件积极兴办社区服务事业,解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的诸多困难和不便。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许多社会职能、服务职能从政府和企业中剥离出来,由社会来承担,居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
  第三,为人民政府分忧解难,协助政府开展基层的工作。居民委员会是党和人民政府与居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政府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安排退职人员、下岗人员、待业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开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城市卫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为城市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总之,十多年来,通过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广大城市居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参与管理居住区事务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了加强;一些年富力强、文化水平较高、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同志被选拔充实到了居委会;长期影响居委会建设的一些问题得到缓解,各地为居委会解决诸如干部来源、办公用房、经费等实际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居委会组织在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有些居委会与本居住区居民的联系不够紧密,群众参与自治的程度还不够高;二是居委会原有的管理方式不适应。面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老龄问题、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问题,居委会在管理上显得力不从心;三是居委会的规模设置,难以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存在范围偏小、资源不能充分利用等问题;四是居委会的人员素质和工作条件也很难适应新的形势任务的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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