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云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00年8月28日)
今天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刚才,民政部李宝库同志汇报介绍了《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使我们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乔晓阳同志讲了这次执法检查安排部署意见。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
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有监督
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
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选择几部重要法律,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执法机关和部门加以解决,对促进法律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
乡镇企业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由我任组长,王维澄、周克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方面的同志,划分成四个小组开展执法检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尚未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国性检查,这次的检查是第一次。总的看,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是好的,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城市居委会的工作也亟需加以改进。这次执法检查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振奋精神,积极努力,扎扎实实地做好检查工作,圆满完成检查任务,交一份合格的答卷。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这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居民委员会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有效地组织群众,调动城市居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巩固国家政权,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成立的。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
宪法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了相应规定,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说明,党和国家对城市居委会的工作是高度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