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方案
(2000年)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通过检查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居民委员会活动的指导,帮助城市居民委员会更好地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办理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检查重点
1.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情况;
2.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的情况;
3.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4.了解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修改完善该法作准备。
三、检查组组成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赴地方时分为四个检查小组,每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1至2人,工作人员3至4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各小组全组人员不超过7人。
四、检查时间和地点
1.执法检查从9月上旬开始,为期两周左右。
2.地点:第一组赴哈尔滨、本溪;第二组赴上海、南京;第三组赴兰州、乌鲁木齐;第四组赴昆明、贵阳。
五、检查方式及步骤
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本检查方案,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检查安排于8月中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认真熟悉和掌握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8月下旬,姜春云副委员长召集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民政部
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汇报。